在美夢中被施工噪音吵醒可不是一件美妙的事。近日,家住火車站附近的楊女士就遇此煩惱,更為不妙的是,雖向有關單位多次投訴,同樣的噪聲仍夜夜出現。這段時間,島內建設項目越來越多,不少和楊女士有同樣遭遇的市民在向本報投訴的同時,也在質疑——既然日日有人巡查,為何響聲震耳、粉塵亂飛、污水亂排等不文明現象卻屢禁不止?(12月3日海峽導報)
公民的質疑有道理,相關部門的查出為什么沒有效果呢?記者調查發現,有三大原因,一是違法成本低,罰款“不痛不癢”;二是新工藝太貴,企業覺得不劃算;三是多數施工單位在工程招標時,傾向于低成本招標;在具體施工時,為了趕進度,則貪圖一個“快”字,給野蠻施工預留更大空間。筆者認為,這三大原因恰恰是施工噪音擾民長期得不到根本治理的原因,必須鏟除。
針對..原因,我們需要加大懲罰力度,相關部門應該制定明確的懲罰標準,讓施工單位害怕違法,違法違不起。針對第二個原因,我們需要提高對工程施工的規范化管理,就是根據..的降噪音標準去要求,沒有新工藝,不讓施工,逼著施工單位用新工藝降低噪音。針對第三個原因,我們應該在工程招標的時候,提出明確的規范要求,這個要求包括噪音要求,速度要求,質量要求,對成本標準要求詳列,防止畸形的低成本競爭,不給施工單位創造野蠻施工的空間。
城市噪音擾民不是一個小問題,施工噪音污染,廣場舞噪音污染,以及其他噪音污染,影響公民的和諧安寧生活,我們必須進行治理。除了我們要針對具體問題采取具體舉措外,我們還需要從宏觀層面制定法律,比如《安靜法》,一方面從法律角度起到震懾作用,一方面通過法律提升人們對噪音污染的認識,讓其知道,制造噪音是犯法的。只有這樣,才能形成一種降低噪音的共識,形成一種無噪音施工的習慣,無噪音做其他活動的社會規則。